广东出台关于学校学生食堂陪餐制度,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,校级领导每月应至少陪餐一次,每学期陪餐四次以上。
根据规定,全省有学生食堂的各级各类学校,包括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(不含托幼机构),应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。其中,校级领导每月应至少陪餐一次,每学期陪餐4次以上,陪餐实行时间为正常在校时间。值得一提的是,陪餐人员和学生一起排队,付费购餐,同区域就餐;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、口味、质量等进行评价;对就餐食堂当天食品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;对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。
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、嗜睡等症状,应当立即告知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;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同一食堂就餐的学生情况,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预案进行处置。陪餐制度自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,暂行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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